在传统婚俗中,彩礼往往承载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期待。然而,当婚约未能如愿履行,彩礼的返还问题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中,何某与窦某恋爱同居,男方依约支付彩礼五万八千元,后因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何某诉请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定窦某为实际受益人,酌定返还五万元;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指出,接受彩礼的卢某亦应作为返还责任人,并将婚约当事人与其近亲属列为共同被告更为妥当。
案例导入:
何某与窦某202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2021年国庆期间,何某及其父母与窦某及其父母共同商议二人结婚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五万八。
2021年10月14日,何某向窦某母亲卢某支付宝账户支付五万八元,并备注“何某的彩礼金”。随即,卢某支付宝账户向窦某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了19992元。卢某支付宝账户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6日先后向昵称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10000元、6000元。恋爱期间,窦某曾受孕,并于2021年10月行流产清宫手术。2022年3月,何某与窦某结束恋爱关系。
后何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该行为性质应当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案涉彩礼实际由窦某支配和使用,系该彩礼实际受益人、受赠人。何某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彩礼58000元,何某与窦某已无缔结婚姻的可能,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何某要求返还彩礼,该赠与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并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综合考量同居生活实际、重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窦某怀孕并行流产清宫手术等情况,酌情确认窦某返还金额为50000元。
二审法院:何某支付彩礼,是双方包括父母在内共同商议的,且是用卢某支付宝账户予以接受的。卢某不论是出借账户,还是赠与窦某使用,均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构成对外责任的免除,因此,当何某与窦某不能缔结婚姻时,卢某应当成为返还责任人。为了准确查清事实,避免程序不当拖延,将婚约当事人与其近亲属列为共同被告较为合适。一审判决排除了卢某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一审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及窦某存在人工流产的事实,酌定返还50000元彩礼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郑淑琼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