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是法院酌定返还的关键事由,而异地夫妻因工作分居两地的情形,恰恰在这一要件上制造了认定难题。一种直觉性的判断是:夫妻都不住在一起,何谈“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自然应算“较短”,彩礼理应返还。但本案中惠某与王某甲婚后大部分时间异地工作,婚姻存续两年半后离婚,法院却认定“已形成共同稳定生活”,驳回了全额返还166000元彩礼的请求。裁判的落脚点不在于夫妻物理空间上共处的时间长度,而在于:异地状态系婚前已形成、非收受彩礼一方主观造成;男方往返于工作地与生活地,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维系家庭;彩礼已实际消耗于婚礼筹备与共同生活构建,综合认定共同生活的事实。
案例导入:
王某乙、赵某系王某甲的父母。2022年,惠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作,王某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工作,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3月29日,惠某与王某甲订婚时,惠某给付王某甲彩礼166000元,该彩礼由王某甲的父母王某乙、赵某接收。2023年6月6日,惠某与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23年9月29日举办婚礼。二人婚后处于异地工作状态,休息时间二人回银川家中,未生育子女。2025年9月,王某甲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作。2025年12月29日,惠某与王某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合。
后惠某起诉要求王某甲及其父母退还彩礼。
法院观点:
本案中,惠某与王某甲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达两年半,已实现给付彩礼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虽然婚后二人大部分时间在异地工作,但该工作状态系婚前就已形成,并非王某甲主观原因造成。王某甲往返于生活地点和工作地点,双方已形成共同稳定生活。王某乙、赵某接收166000元彩礼后,王某甲将大部分彩礼用于购买黄金首饰、拍摄婚纱照、婚礼所需的婚庆、化妆、购置双方衣物及婚后家庭所需的家具家电,上述支出均系为筹备婚礼、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该部分彩礼已实际消耗于双方婚姻共同生活之中,并非由王某甲方占有、获益。据此,惠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赵某返还彩礼16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