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婚后继承所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案中,张某与宋某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张某主张分割登记在宋某名下的房产,而该房产系宋某依据父母公证遗嘱继承所得。遗嘱明确载明“由宋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日常生活中不能苛求所有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事主体,在订立遗嘱时均能准确表述到所留遗产仅归己方子女,另一方无权享用,或明确排除与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 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该表述实质上体现了被继承人希望房产仅归宋某一方所有的意愿,故认定该房产属宋某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案例导入:
张某与宋某201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对宋某的性格及生活习惯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有较大差距,无法有效沟通解决问题,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3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现宋某到外地工作生活,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张某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房产2024年登记至宋某名下,根据宋某父母公证遗嘱明确表示:案涉房产由宋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法院观点:
宋某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张某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故应当予以准许。
关于张某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之诉请,该房屋虽于2024年登记至宋某名下,但系宋某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可知,宋某父母在公证遗嘱中已明确表示,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宋某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该遗嘱内容无论是从字面意思理解,还是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表达习惯推导,均可得出其实质上包含了被继承人不希望任何第三人在宋某继承了房屋后可向其主张权利的意愿。换言之,宋某父母的遗嘱内容应当认定为明确要求宋某继承所得的财产只归其一方所有。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宋某因继承取得的房屋应认定为系其个人财产,不形成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此,张某要求分割房屋之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与宋某离婚,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