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赡养义务遇上“在校大学生无收入”“父母患精神病”“财产归属争议”等复杂现实,法律该如何平衡?本案中,父亲李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其仍在全日制大学就读的女儿小李,要求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法院基于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子女正在就学而当然免除;但赡养费数额应综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最终酌定每月300元。
案例导入:
小李系李某与前妻刘某之女。2015年8月4日,李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由其母亲刘某抚养;李某名下半口井归女方刘某所有,男方从此不得干预;双方在本市某家属楼一套两室一厅李某所有,男方没有居住权。2025年7月,李某将位于塔城市某农场的机电井过户给小李,该机电井为刘某、小李共同拥有。2021年5月,某联合会为李某颁发残疾人证。2023年7月12日,李某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某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治脑器质性精神病。2023年11月23日,经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精神状况为双相情感障碍,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新4201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郭某(李某母亲)为李某的监护人。
小李系某工商学院全日制大学生,没有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亦未向李某支付赡养费。后李某起诉要求小李支付赡养费每月5000元。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患有脑器质性精神病,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持有残疾人证,确属缺乏劳动能力,依法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小李作为李某之成年子女,对李某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子女就读而免除。关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小李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无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在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后,酌定小李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关于李某主张小李每年享有150,000元土地收益、具备赡养能力的问题。经查,机电井取水证虽已过户至小李名下,但机井及土地实际由刘某使用并收益,而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李实际取得并支配该收益,亦未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收益流水等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郑淑琼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