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赔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后,是否还能在离婚诉讼中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许某因蔡某家暴行为致头部轻伤一级及多处轻微伤,蔡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判决赔偿许某经济损失13562.69元。此后许某诉请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蔡某的家暴行为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许某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鉴于蔡某已被判处刑罚并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综合双方矛盾及蔡某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可见人身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性质不同、功能各异,受害方获得前者并不排斥后者。
案例导入:
许某与蔡某2021年相识,于2022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22年7月举行婚礼,2022年11月29日生育婚生女。
2024年5月13日,蔡某与许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蔡某徒手殴打许某头部手部,致使使许某颅内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指骨骨折。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额面部、左眼部、左肘部、左前臂、右上臂、左拇指及左手背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许某于当日报案,蔡某于2024年5月15日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蔡某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经济损失13562.69元。
2024年7月4日许某诉至法院主张与蔡某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蔡某支付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蔡某在与许某发生口角纠纷时,动手殴打许某致其受伤,经生效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故可认定蔡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许某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鉴于蔡某已被判处刑罚,亦已被判决赔偿许某因该伤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综合考虑双方矛盾及蔡某的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蔡某应向许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
郑淑琼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