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折抵子女抚养费,事后又以经济困难为由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本期案例中,王某与潘某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由王某自行抚养、潘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不要求潘某支付抚养费。后王某因贷款购房导致经济紧张,遂以两个女儿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子女生活、教育、医疗支出并未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最终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导入:
王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先后生育两女。2023年8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个女儿均由王某自行抚养,潘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王某不要求潘某支付抚养费,潘某对两个女儿享有探望权。后王某因贷款购房导致经济紧张,要求潘某支付抚养费,潘某不愿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11月,王某以两个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王某与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女儿由王某自行抚养,潘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以折抵抚养费,上述约定系两人在法院主持下就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综合考虑而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两原告尚在义务教育阶段,均无重大疾病发生,与一年前婚姻存续期间相比,生活、教育、医疗支出并未发生较大幅度变化。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淑琼
2026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