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信用卡债务怎么分,绝不是简单的“谁的名字谁还”“谁刷的谁来还”。法律看的是这笔钱到底用于何处,是夫妻共同的“债”,还是一方的“债”。本案中妻子透支使用丈夫信用卡,并口头自行还款。但这并没有免除丈夫的还款责任,一审认为债务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混同,酌定丈夫承担20%、妻子承担80%。二审进一步指出,丈夫知晓并默许妻子的透支行为,视为共同举债意思表示,但因其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最终维持了20%与80%的分担比例。可见信用卡债务性质取决于资金用途,而非持卡人或使用人姓名,离婚协议中若未明确约定信用卡债务,法院通常结合资金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而一方在离婚前作出的还款承诺,若真实有效,可作为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为个人债务的直接依据。
案例导入:
2021年1月4日何某与江某登记结婚。2025年5月8日二人登记离婚。
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该卡的信用额度为13万元。后何某将信用卡交由江某使用。
经核对该信用卡交易明细,2022年9月6日,在丽江某店透支49,000元;2023年2月7日,在香格里拉市某店透支20,030元;2023年2月27日,在昭阳区某透支50,000元…等等,该信用卡多次存在较大额度透支的情况。同时,该信用卡存在多次透支取现的情况。
江某在离婚前曾向何某承诺由其归还该信用卡欠款,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该笔债务作出约定。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当庭陈述内容和信用卡交易明细的内容等,虽然该信用卡使用时间基本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透支该信用卡形成的债务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混同,而在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以上债务进行核对,经综合研判,并结合被告和某甲关于曾在离婚前承诺过由其偿还信用卡的陈述与信用卡交易明细中支出项目分析,该信用卡形成的债务大部分是和某甲的个人债务,一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酌定由原告和某乙偿还该信用卡透支金额20%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由被告和某甲偿还该信用卡支金额80%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较为适宜。
二审法院:该信用卡与何某的手机银行APP绑定,何某系知晓江某的透支行为却未予制止,应视其对该透支行为的默示同意,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且其未能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案涉透支款为江某的个人债务。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应当认定为江某、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江某在其与何某离婚前,曾就向何某作出过透支信用卡由其归还的承诺,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某主张前述承诺系双方产生矛盾时为挽回婚姻所作的妥协,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案涉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依约应当由江某清偿,但何某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并认可一审判决,故本院确认以一审法院认定的江某80%、何某20%的比例分担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故江某应当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04000元(13万元×80%)及利息,何某应当归还信用卡透支款26000元(13万元×20%)及利息。
郑淑琼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