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二倍工资罚则的设立旨在强化用人单位的签约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书面合同权,而非赋予劳动者“投机取巧“的空间。当续约主动权因劳动者自身拒绝行为而受阻时,法律的天平应如何倾斜?本案中重庆某旅游公司员工阮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了个人私立拒绝续签、进而主张二倍工资。法院基于“诚信原则”驳回其诉求。
案例导入:
2018年12月11日,阮某入职重庆某旅游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 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合同期满后,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微信方式向阮某提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阮某却一直拒绝签订。2024年4月30日,阮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某旅游公司为阮缴某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发放经济补偿计算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同年5月,重庆某旅游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宾馆)承继。重庆某农旅公司系重庆某旅游公司股东。
阮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阮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阮某继续在重庆某旅游公司工作,该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重庆某旅游公司曾多次与阮某沟通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但阮某始终拒绝签署。阮某执意拒绝续订的行为,旨在通过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张二倍工资,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异化为谋取额外利益的工具,偏离了法律设定二倍工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初衷。
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阮某本人,其自己拒绝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某宾馆作为重庆某旅游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某农旅公司作为重庆某旅游公司的股东均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郑淑琼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