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历来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难点,尤其在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或一方意外身故后,债权人能否继续向另一方追偿,常引发激烈争议。本案中丈夫借款后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5万元债务由丈夫“一人扛”,不料丈夫意外离世,银行转而诉请妻子还款。妻子能否以“离婚协议已约定”“本人非借款人”为由免责?法院基于夫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生存一方仍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认定妻子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导入:
2020年6月24日,范某向乌海市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12个月。借款当日,范某之妻孙某与某银行签订偿还借款承诺书,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范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孙某与范某于2020年7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银行50000元债务离婚后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2021年,范某因意外去世。
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孙某辩称,其不是借款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由范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己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借款虽然系范某与某银行达成,但孙某在与某银行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中,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案涉借款的清偿,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范某个人承担,但此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范某意外死亡后,孙某仍应当对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