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离婚协议对于子女抚养及相关费用的约定,往往成为后续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男方承担儿子的“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那么这笔费用是否包括出国留学的花销?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大学费用”应作通常理解,不宜扩大解释至留学费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留学期间的学费不能当然视为原协议义务。这一裁判观点,既体现了对协议文义的尊重,也提醒我们:签订此类约定时,务必明确费用范围,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导入:
王某与陈某201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小陈。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二人因琐事产生冲突,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东莞某房产归小陈所有,而此房子的房贷及管理费和小陈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由陈某承担,无需王某继续承担,王某无需支付原判决确定的40万元房产补偿金。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此后,陈某因故意伤害王某被判刑入狱。服刑期间,陈某未履行协议,王某自行偿还了全部房贷60437.77元,并支付了小陈专科大学期间的学费13400元及部分生活费7200元,小陈自行负担了剩余生活费12300元。因房贷已结清,小陈欲出国留学需出售房屋,但陈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王某与小陈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协助过户并返还代付的房贷、学费、生活费及起诉主张的8万元留学费用。
法院观点: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房子的房贷及管理费和小陈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由陈某承担,无需王某继续承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一,关于房屋贷款,原告王某于2023年6月起共计还贷60437.77元,被告陈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第二,关于小陈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学费134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且有缴费通截图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第三,关于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的生活费,两原告要求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被告亦认可2023年5月以前均系按照1500元/月负担原告小陈的生活费,故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陈某于离婚协议中承诺给付小陈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小陈请求陈某支付其欠付的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陈某应向小陈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的生活费1500元/月×13个月=19500元,鉴于两原告主张王某曾代陈某支付小陈生活费7200元,被告陈某应向王某返还生活费7200元,向小陈支付生活费12300元。第四,关于留学期间的学费80000元,陈某在协议中所承诺的大学学费,不应扩大解释至留学费用,原告亦不能证明双方对此曾有明确约定,故对该留学学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