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才具备生效条件。本案中,遗嘱虽存在书写错误,但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件,且无其他遗嘱或证据与之冲突。法院认为,轻微瑕疵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效力,关键在于遗嘱是否真实反映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意愿。可见遗嘱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在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时,不应因个别微小瑕疵认定遗嘱无效。
案例导入:
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生前未婚未育,父母也早于张先生离世。2022年11月28日张先生的两个姐姐张甲、张乙就遗产继承事宜在公证出作出公证,张先生遗产由两位姐姐继承。
后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张乙的儿子)在整理张先生遗物时发现了张先生留下的遗嘱,遗嘱内容显示“张先生将其名下房产,银行存单、股票等所有遗产,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
后张先生大姐张甲对此不认可与李炯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将“炯”错写为“烔”,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结合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并无外孙,也并无与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属,可以认定遗嘱中所称“大外孙李烔”是原告李炯。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案涉房产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0年之后,且本案中并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案涉自书遗嘱相互冲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并不能推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
原告李炯已提供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告张甲、张乙表示接受遗赠。而被告张甲虽否认原告李炯于2023年3月11日才知道受遗赠,但未提供充分有效反证予以推翻。故张先生遗产应由李炯继承。
郑淑琼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