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晚年的单身老人同样拥有追求婚恋、寻求陪伴照料的权利,实践中,大部分老年人通常不太注重通过订婚仪式送彩礼等传统形式,而且为消除对方顾虑,往往还会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等方式来给付款项。但这也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本案中两名单身老人相恋商议结婚,男方转账百余万元,部分款项还签订赠与协议,最终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围绕百万款项的归属对簿公堂。法院通过重点审查一方给付款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充分考量双方年龄、给付时机、给付金额、婚恋观念等因素进行认定;而不仅因双方未举办特定仪式或者签订有书面赠与协议即否认给付款项属于彩礼。
案例导入:
张某年65岁,洪某年51岁,二人于棋牌室打牌相识,双方均系单身,逐渐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
2023年1月,两人共同生活居住并商讨结婚事宜,张某向洪某银行账户转款141万元。后洪某将前述款项中47万余元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同年2月,双方就前述141万元中的70万元签订《赠与协议》,载明张某和洪某系恋爱关系,为了洪某晚年生活有保障,特赠与70万元。
一个月后,双方就婚后居住问题发生争议,产生矛盾,最终为办理结婚登记,后续洪某陆续向张某还款10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返还彩礼,即购买房屋后剩余的94万元即二人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为自己所有。
法院观点:
张某主张案涉141万元款项属于彩礼应予返还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张某与洪某系因打牌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张某作为残疾人士生活不便,其在获得拆迁补偿后即向洪某转款141万余元,还出具《赠与协议》消除洪某顾虑,意在与洪某结婚以获得相互扶持和生活照料。张某虽未明确写明该款项系彩礼,但该款项给付目的是促成双方缔结婚姻、给付时机是双方商讨结婚事宜期间、符合恋人之间为使对方对婚姻更有信心和婚后生活更有保障作出给付的婚俗习惯、金额亦明显远高于一般性的节日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因此,洪某仅以张某已出具案涉《赠与协议》并实际支付70万元后不得撤销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法院综合张某、洪某年龄、案涉款项给付目的、时机、金额、老年人婚恋观念及彩礼支付习惯等,依法认定案涉141万余元转款属于彩礼。综合考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时间较短等事实,除洪某已自行返还张某10万元外,法院判令洪某仍应向张某返还75万元并将双方购置的案涉房屋(时价47万元)变更为张某个人所有。
郑淑琼
2026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