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当遗嘱内容忽视了对特定法定继承人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时,法律将启动必留份制度进行强制干预。本案中被继承人通过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再婚配偶,但其与前妻所生之子身患重病、无稳定收入。法院在确认遗嘱形式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并未简单地依据遗嘱确定继承份额,而是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障继承人基本生存权的角度出发,判决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例导入:
孙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89年生育一子孙明。孙某与陈某离婚后,于2011年与黄某再婚。2012年孙某所有的徐州市某宿舍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为某小区2701室房屋。
2019年6月,孙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黄某一人继承。”
2019年11月28日,孙某去世。2021年5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上述遗嘱内容判令由其继承案涉房屋。经查孙某成于2006年患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接受透 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溢血。
法院观点: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由被继承人孙某个人所有的徐州市矿山医院宿舍房屋产权置换所得,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立下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无遗嘱无效情形,故本院认定涉案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案中,被告孙明作为被继承人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生效时已经身患肾病多年,需行透析治疗,自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缺乏劳动能力,加之被告无稳定的收入,其配偶子女母亲情况等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根据遗嘱虽应由原告继承所有,但仍应适当给被告保留必要份额,结合被继承人遗产的价值、原被告的实际生活情况等,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5000元。
郑淑琼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