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时,常以财产安排作为对子女的安抚与保障,其中“将房屋留给孩子”是常见约定。然而,当赠与方未及时办理过户便离世,该承诺是否仍具有约束力?继承人能否以“房屋属遗产”为由拒绝履行?本案的核心在于康某生前将房屋赠与女儿,该赠与义务不因其死亡而消灭。
案例导入:
康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独生女小康,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名下。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孩名下”,即女儿小康所有。康某考虑到小康尚未成年等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康某与陈某再婚,生育了两个孩子即康甲、康乙。2025年康某因病去世,后大学毕业后的小康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陈某及两个妹妹康甲、康乙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主张案涉房屋系康某遗产,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应继承相应份额。故小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刘某与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小康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
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康某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小康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
陈某、康甲、康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小康。考虑到康甲、康乙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陈某代为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康生母刘某、继母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小康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小康名下。
郑淑琼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