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历来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难题,尤其在涉及巨额资金、配偶一方声称“不知情”或“AA制生活”时。本案中债权人出借逾千万元,债务人配偶身为公职人员,主张经济独立、对借款毫不知情,试图切割债务连带责任。然而,法院并未被表面上的分室居住及AA制所迷惑,而是抓住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子女留学、购房等家庭重大开支这一关键事实,依据“债务利益归属”原则,将个人名义借款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导入:
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1月29日,陈某先后向何某转账共计1313.7万元。同一时期,何某先后向陈某转账共计592.8万元。2014年2月12日,何某向陈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何某因公司业务周转,向陈某借款人民币共计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以双方约定为准,利息每月支付17万人民币,以个人资产担保。”2019年7月25日何某重新向陈某出具借条,内容为:“2014年借陈某人民币捌佰万元整至今,归还日双方协商定(预计2019年年底归还100万,2020年归还200万,2021年归还300万,2022年还清)。”
因何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陈某以前述债务系何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何某辩称借条系事后补写,款项用于自身经营的公司;罗某为公职人员,称夫妻二人早已分室居住、家庭开支实行AA制,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子女留学费用主要由何某个人经营收入承担,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尚欠陈某的800万元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与罗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由何某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借款80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何某很早就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赚的钱也用于买房子等家庭生活开支。何某向陈某所借款项虽用于赚取利差的经营投资,但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该经营收入。相应地,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销,故可以认定何某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郑淑琼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