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落户、购房等原因选择“假离婚”,还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财产分割、生活费长期支付等内容,事后存在纠纷时,便以此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显然该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本案中男女方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聂某每月需向女方张某支付2800元用于归还债务及生活费直至终身。离婚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以“假离婚”为由抗辩,法院基于协议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认定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无“假离婚”概念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存在为特定目的(如落户、购房等)而办理离婚的情形,也不影响离婚及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导入:
张某与聂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4日二人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北京某房产归张某和女儿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万元债务双方各自承担50%;聂某每月需支付2800元给张某用于归还债务及生活费直至终身。
二人离婚后,聂某未按约支付2800元给张某,2016年案涉20万元贷款已全部还清,离婚后,双方为帮女儿带孩子曾长期共同居住在北京,期间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目前,张某每月领取养老金约3021元,名下有置换的北京海淀区房产一套;聂某每月领取养老金约4803元,且患有多种疾病。
2025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聂某支付欠付款项。
法院观点:
本案所涉《自愿离婚协议书》由张某、聂某于2014年12月4日签字确认并留存于民政部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二人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聂某抗辩双方系“假离婚,法院认为,“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故自张某、聂某在民政部门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解除,张某、聂某签字确认并留存在民政部门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张某、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以“假离婚”为名随意推翻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协议,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故一审法院对聂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某要求聂某按离婚协议约定从2015年1月4日起每月给付2800元至2025年5月4日止。聂某抗辩部分给付金额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聂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付2800元,不属于债务的分期履行,则诉讼时效应当自每月期满后开始计算,张某于2025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而张某又无证据证明其在此之前向聂某主张本案款项,且聂某又不予认可,则张某主张2022年6月4日之前的每月2800元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自2022年6月4日至2025年5月4日期间每月2800元,共计100800元,虽然张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住房,但主要用于张某自住,不能作为其日常生活开支的经济来源,鉴于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养老金收入、20万元债务已偿还以及双方身体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情调整为每月按1000元标准给付,故自2022年6月4日至2025年5月4日期间聂某给付张某3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