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女方也享有物权期待权,可要求男方履行协议义务。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男方及其父母拒不腾退,主张该房屋已于2018年以30万元抵债卖给男方父母,并提供在2008年房屋买卖协议上添加的黑笔字备注为证。在备注协议系单方添加且无双方签字。并结合其与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存在冲突,法院认定不具备独立证据效力,男方及其父母占据房屋拒不搬出构成违约、侵权。
案例导入:
崔某与施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享有两年居住权。两年期满后,男方及其父母拒不搬出。且主张该房屋已于2018年以30万元抵债卖给他们,施某在原购房协议上添加黑色笔备注“该房屋原户主施某、崔某已以叁拾万元的价格卖给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以此为据。2018.8.18”。
崔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备注无效要求施某及父母腾房。
法院观点:
2008年9月23日,崔某、施某与案外人乔某、刘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有偿取得案涉房屋。2018年8月18日,施某在该《房屋买卖协议》右下角用黑笔字备注“该房屋原主施某、崔某已以叁拾万元的价格卖给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以此为据。2018年8月18日。”施某称上有崔某手印,崔某对《房屋买卖协议》上黑笔字备注内容及按手印的情形均予以否认。2021年9月3日,崔某、施某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对案涉房屋约定:“位于枣阳市南岗某厂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可居住两年。”现在崔某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为由,请求施某、施某乙、文某腾退案涉房屋。施某认为案涉房屋已以30万元价格卖给其父母施某乙、文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施某于2018年8月18日在2008年9月2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备注案涉房屋交给其父母,但该备注上无施某父母的签字,亦无施某、崔某的签字,即无买卖双方的签字,崔某亦不认可其在备注内容按了手印,且施某、崔某在之后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崔某所有。施某及其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占据该房屋拒不搬出,已构成违约、侵权。
郑淑琼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