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子、养家糊口,本是普通人最安稳的生活期许,可对兰某来说,不仅婚后不仅早已打破,更是在离婚后发现自己养育多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我们可以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的亲子关系认识,对非亲生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当生物学父亲的身份被证伪后,该法定义务便不复存在,因此兰某有权请求返还。
案例导入:
兰某与杨某从2001年开始自由恋爱,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兰某1 、兰某2。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二人因感情不和遂办理离婚。
离婚后,兰某2 跟随兰某生活,由兰某抚养至今,在此期间兰某渐渐觉得兰某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排除兰某是兰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兰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兰某2的抚养权、退还抚养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观点:
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排除兰某是兰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可以认定原告兰某与兰某2无血缘关系,原告对兰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所以,原告请求兰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原告兰某与兰某2无血缘关系,对兰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为兰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返还。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4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在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下兰某2,并隐瞒该情况,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