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身着工装、争分夺秒送餐的他们与平台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少企业为了规避责任,便和劳动者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承揽协议》,试图模糊劳动关系。但这样的“操作”真的能躲掉法定责任吗?本案明确了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性质,对于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实践中法官主要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作为劳动关系核心认定标准。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保存工作记录、工作证工服或接单记录等作为劳动关系证明的证据
案例导入:
黄某系外卖骑手,2021年1月14日,黄某穿着印有某外卖标志的工装,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街头送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至黄某当场倒地。经医院诊断黄某左膝关节以下瘫痪、腰椎间盘突出、左腓总神经损伤。在医院一躺了3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黄某及其家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却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拿出黄某入职时签署的《配送承揽服务协议》,载明“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完成承揽业务期间,责任由乙方黄某自行承担”。
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工伤待遇,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失效、未认定工伤为由不予受理。故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公司虽然与黄某签订了名为“承揽”的协议,但实际履行中,黄某需遵守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六不准”规定,报酬按公司考核标准结算,配送服务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针对公司提出的黄某的诉请“超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2021年2月至11月,黄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公司协商工伤认定事宜,每次联系都构成时效中断,其2022年10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1年时效。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公司未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怠于履行申请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确认双方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郑淑琼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