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男方及孩子祖母在夫妻双方分居后,未获女方同意即强行带走尚处哺乳期的孩子并长期拒绝女方探视,此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且实质剥夺了女方作为母亲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包括照顾、探视和教育等,已构成对女方监护权的侵害。
监护权的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鉴于双方虽未离婚但已实际长期分居,法院在处理女方提出的监护权纠纷时,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孩子的抚养安排,并应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案例导入:
李梅与林刚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定居河北保定某社区。2020年11月生育女儿林小妹。双方自2021年4月19日起分居,离婚协商未果。同年7月7日,林刚及母亲刘某在未获李梅同意下,擅自将尚处哺乳期的林小妹带至河北定州某村。李梅多次要求探视均遭林刚拒绝。李梅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请。此后双方维持婚姻关系但处于实际分居状态,林小妹随林刚、刘某生活,李梅长期无法探视。2022年1月5日,李梅以监护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刚、刘某交还林小妹,并由其行使监护权。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小妹之父林刚、祖母刘奶奶擅自带走林小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林小妹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林小妹之父林刚、祖母刘奶奶擅自带走林小妹的行为是否对林小妹之母李梅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林刚、刘奶奶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林小妹带走,并拒绝将林小妹送回李梅身边,致使李梅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林小妹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林刚和刘奶奶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李梅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以李梅没有证据证明林刚未抚养保护好林小妹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不当。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小妹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林小妹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林刚、祖母刘奶奶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李梅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林小妹暂由李梅直接抚养为宜。李梅在直接抚养林小妹期间,应当对林刚探望林小妹给予协助配合。
郑淑琼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