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为家庭付出更多家务劳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这已是《民法典》明确赋予的权利。本案中夫妻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女方继续承担家务,并在此后另行起诉,要求前夫按年支付“家庭劳动补偿金”。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显然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延续的同居生活,并还能延续婚内的权利义务,家务劳动补偿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双方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案例导入:
薛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相关财产事项达成协议:周某名下车辆及营运证归其所有;周某向薛某支付财产补偿款16万元、抚慰金4万元,合计20万元,分五年付清。
离婚后,薛某与周某仍共同生活,且其一直承担家务劳动,由于薛某身体原因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按每年2万元向其支付家庭劳动补偿金。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薛某主张周某支付家庭劳动补偿金每年2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上述法律规定系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法律依据,适用前提是在离婚时提出请求,且需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首先,薛某与周某已经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已终止,薛某并未在离婚时依法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关“家庭劳动补偿金”的主张。其次,本案系薛某主张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至今其进行家务劳动的家庭劳动补偿金,本院认为,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已终止,已经不具备可取得“家庭劳动补偿金”的基础法律关系。综上,对薛某在本案中主张家庭劳动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