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恋观念日益多元的当下,亲密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一方为博取好感而慷慨解囊,但在情感未达预期而要求返还,由此陷入纠纷中,本案中男方在短暂交往期间向女方赠与价值逾7万元的名牌钻戒与耳环,期间伴有“1314”元特殊含义转账及同居事实,但双方最终未能确立恋爱关系。诉讼中,男方以“未建立恋爱关系”为由要求返还财物,而女方当庭同意退还钻戒却又陷入“同一性”争议。法院最终以恋爱关系属于人身情感范畴,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合法“义务”,否则将使情感沦为可定价的交易标的,有违公序良俗,认定不予退还。
案例导入:
王某与刘某与2024年2月相识,二人均从事自媒体行业。2024年1月底至2月中旬,王某多次向刘某打赏。2024年3月2日,刘某为表达爱意亦向王某二次各转账1314元;二人自该日起于某宾馆同住数日并发生关系。
2024年3月3日,王某购买价值68600元的物尚美巴黎牌钻戒及价值4900元香奈儿牌耳环赠与刘某。后双方因故未确认恋爱关系。2024年9月10日,刘某某平台告知王某“如果你是要回之前买给我的东西,你可以直接说,还给你,然后不要打扰我”,王某回复“我不要”。2024年10月13日,王某某平台联系刘某“还不还”,刘某表示“之前不是说不要吗”,王某回复“我现在要了,我跟你连对象都不是”,刘某表示不同意退还。
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钻戒,庭审中,刘某同意退还钻戒,但王某以刘某所退钻戒与赠与的非同一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王某为追求刘某并发展恋爱关系赠与刘某物尚美巴黎牌钻戒及香奈儿牌耳环,刘某已接受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王某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恋爱属于纯粹人身情感关系,依性质不得作为赠与所附义务,否则将导致感情交易化,有违公序良俗,故王某主张刘某不履行恋爱义务而请求撤销赠与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态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赠与义务已履行完毕,且王某亦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其以该事由主张撤销赠与亦不成立。王某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所赠的钻戒亦非彩礼可主张返还。综上,本院对王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