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形式要件常成为争议焦点,而遗嘱原件丢失,更是让许多本应依逝者心愿分配的遗产陷入“效力危机”。本案系“原件缺失、电子证据补位”的遗嘱效力之争。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微信向亲人发送手写遗嘱照片及语音嘱托,虽纸质原件下落不明,但法院并未机械固守“原件必须存在”的形式主义,基于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原件灭失即当然导致遗嘱无效,综合全案证据,从电子数据的时间、内容、语境及当事人行为逻辑出发,审慎认定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
案例导入:
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屋一套,且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2022年8月,张某因病重住院,住院期间其亲笔手写一份遗嘱,并将遗嘱拍照后发给妹妹张某甲,同时发送语音,嘱托妹妹妥善并在必要的时候出示。
2022年9月,张某去世,遗嘱纸质原件未能找到。其配偶杨某主张无原件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以本人名下养老金和公积金账户余额暂时无法提取为由,主张不应分割。张某母亲方某则主张应按遗嘱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关于遗嘱效力问题。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原件灭失则遗嘱当然无效,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将手写遗嘱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妹妹,该电子数据形成于被继承人病重期间,语音内容明确表达了其委托妹妹保管、在特定条件下出示遗嘱的意愿,且语音中提及“实际写了一份手写的”,与照片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佐证被继承人生前确有设立案涉遗嘱的真实意思。杨某未能举证推翻前述电子证据所证事实,亦未举证证明案涉遗嘱存在虚假、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订立等无效情形。因此,认定该遗嘱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
郑淑琼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