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历来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疑难症结。通常而言,婚内为家庭经营所负之债,即使离婚也难逃双方共同偿还的责任。然而,本文这则案例却出现了一个“反转”:债主在明知债务人已离婚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其中一方单独出具新借条,这一行为既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结算与确认,更是债权人积极将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单方权利处分。故法院将其认定为“将共同之债转化为个人之债”,最终判决另一方无需担责。
案例导入:
段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5月因购买车辆和生意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四万元。2024年6月,段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债务由李某偿还。2024年12月,陈某在明知段某与李某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李某一人对剩余欠款170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偿还时间。
后借款到期,李某迟迟未还款,故陈某诉至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和段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院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被告段某和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陈某在得知二被告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李某单独出具借条,该行为应视为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对原债务的重新结算和确认,被告李某对该债务单独出具借条是自愿单独承担责任意思表示,原告陈某要求李某单独出具借条也是从夫妻共同之债转化为个人之债的自我权利行使。另外,离婚协议也约定了债务由被告李某承担。因此,案涉债务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由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陈某要求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应支持。
郑淑琼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