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与亲情交织的家事纠纷中,一纸“分家协议”往往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厚望与晚年生活的寄托。然而,当赠与的财产尚未完成权利转移,而受赠子女却违背孝道、罔顾赡养义务时,法律便成为维护公平与伦理的最后屏障。本案中老夫妻将共同建造的八间房屋分给两个儿子,却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丈夫去世、大儿子变脸将年母亲陆某赶出门,此时母亲能否依法撤销其对不孝子的赠与份额?基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认定陆某明确表示不愿再赠与董某甲,故对其所有的东四间中一半份额的赠与应予撤销。
案例导入:
陆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三个子女。2025年1月10日董某病故,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董某名下在莱阳市某村有八间房屋,系董某与陆某共同建筑。2021年,老两口通过分家,将八间房屋的东四间分给大儿子董某甲,西四间分给小儿子董某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2025年董某病故后,董某甲将其母亲陆某赶出家门,不让其居住,使得陆某无家可归,只能居住在女儿董某乙家中。
故陆某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对董某甲的房屋赠与。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涉案460.58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董某前和原告陆某将东四间分给了被告董某甲、西四间分给了被告董某丙,但根据法院查明的权属登记情况,现房屋仍登记在董某丁名下,也就是所有权并未转移,该八间房屋系董某丁与原告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陆某不愿意再赠与董某甲,其有权撤销对东四间中自己所有的一半份额的赠与,董某甲可获得董某所有的一半份额即两间。被告董某丙同意其份额都归原告陆某所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则其原受赠的西四间也应由陆某分得。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无法通过折价补偿实现分割,故对该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法院确定由董某甲分得最东两间,由陆某分得西六间,界墙由陆某负责砌筑。
郑淑琼
2026年7月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