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因婚内过错行为而签署的“净身出户”协议或财产归属承诺书,其法律效力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类协议究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处分,还是基于心理胁迫或危困状态的无效约定?本案中妻子因婚内出轨,在离婚冷静期内主动将包含彩礼、嫁妆在内的15万元存款转入丈夫账户,并书面承诺“净身出户”。离婚后,妻子却以“心理危困”“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该笔款项。法院通过对转账行为、协议签署时间及过错背景综合审查,认定该系列行为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链条,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导入:
2023年7月17日,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10日14日,张某母亲向赵某账户存入10万元彩礼。2023年8月5日,赵某父亲赵某强向赵某账户里转款5万元。2024年3月3日,赵某将15万元存入张某账户。
2024年3月5日,赵某出具《协议》:……现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若无与张某感情持续破裂,因本人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礼金、首饰)归张某所有,此协议本人自愿签署,签署后均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同日赵某出具《保证书》,载明本人赵某在与丈夫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同事纪某睿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承诺未来对张某一心一意。
2024年4月8日赵某与张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一套(归张某所有,尾款由张某承担)及车辆一辆(归张某所有,尾款由张某承担),但对上述15万元存款只字未提。
现赵某起诉要求分割转到张某账户的彩礼和嫁妆15万元。
法院观点:
首先,2024年3月3日,赵某主动将1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结合后续2024年3月5日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足以印证赵某具有将案涉款项交付张某、归张某所有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赵某于2024年3月3日转账15万元至张某账户,2024年3月5日签订财产归属协议,两者时间间隔仅2天,形成完整的意思表示链条——赵某出具的《协议》约定“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含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等)归张某所有”是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进一步佐证双方就案涉15万元归张某所有达成一致合意,该协议系赵某自愿签署,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涉案文书,清晰知晓放弃财产的法律后果;其所称心理危困系自身婚内过错行为产生的心理顾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危困状态,法律不保护当事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不利心理预期;案涉财产约定系赵某基于自身婚内过错作出的自愿处分,权利义务失衡具有过错基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结合赵某出具的《保证书》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协议内容系赵某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的后果,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郑淑琼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