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作为财产处分的核心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通常受到严格尊重。然而,当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将银行账户交由他人管理,且管理人在数十年间持续取用资金时,如何界定账户内余额的性质、如何区分“历史已处分款项”与“临终前擅自转移的遗产”,亦成为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本案中被继承人留有自书遗嘱,代管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账户提取款项以用于家庭分配,临终前转出的24.5万系赠与而非遗产。法院对此综合考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提出异议、其他继承人是否实际分得款项、以及“临终返还”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案例导入:
慕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三子,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于1992年8月27日死亡。慕某于月2004年2月6日与施某在澳大利亚联邦登记结婚。施某于2005年7月10日死亡。慕某于2024年8月9日死亡。
慕某于1999年至澳大利亚联邦生活,其名下在上海银行账户的存折交由王某甲管理。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自1999年3月22日至2019年7月20日十余年间,王某甲提取款项合计39万余元。2024年8月慕某去世。王某乙发现,王某甲在慕某去世前的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分三次从该账户中转走共计24.5万余元。
慕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本人慕某……自愿写下这份遗嘱,继承人为王某乙。王某乙是我大儿子,在澳洲照顾我已24年。①从1999年3月至2024年我在银行的全部养老金由王某乙继承……⑤我百年以后全部遗产都由王某乙一人继承。慕某亲笔。2024年5月26日。故王某乙遂起诉要求继承该款项。
法院观点: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遗产范围,王某乙主张,自1999年起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王某甲在慕某名下在上海银行XXX账户提取的钱款均应作为遗产由王某乙继承所有,王某甲主张上述钱款部分已经家庭成员分配使用,且慕某已将上述钱款赠与其。王某丙表示其同意王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结合本案案情实际、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自1999年起慕某的上述上海银行账户即由王某甲管理,期间王某甲提取款项并使用、分配,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慕某未曾提出异议或主张过权利,其在知晓银行账户由王某甲管理的情况下不过问相关钱款明显不合常理。且根据相应证据,王某乙与王某丙均有收到王某甲所分配的上述账户内钱款,足以证明2024年4月18日之前的相关钱款已处分完毕。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慕某在2024年向王某甲明确表示将23万余元返还,并无充分、有效证据可证明其将该23万余元同意赠与王某甲以及其子使用。故对于王某甲主张上述账户内钱款均已赠与其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王某甲于2024年4月18日转账的236,358.70元、2024年6月7日提取的4,200元、2024年6月20日提取的4,549.68元,上述金额合计245,108.38元为慕某的遗产,应根据遗嘱由王某乙继承所有。
郑淑琼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