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既是情感的联结,也是法律上的责任共同体。当“患难与共”遭遇重病缠身,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便从道德倡导升格为刚性法律规则。本案表面上是妻子向丈夫追索医疗费的经济纠纷,实则触及核心系扶养义务的履行是否以感情融洽为前提?分居状态能否成为免除法定救助义务的挡箭牌?那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分局并不直接免除抚养义务,罹患重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请求另一方承担必需医疗费用,但请求权范围受限于实际需要、对方给付能力及已履行事实。
案例导入:
2020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2022年刘某被确诊患有乳腺癌,住院手术及治疗费用远超十万元,在这段期间刘某与张某夫妻关系也渐渐出现裂痕,矛盾加剧。2023年双方正式分居,后刘某病情恶化,再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两万多元。
故刘某起诉主张张某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请求支付22年及25年的医疗费。
法院观点:
刘某在2022年生病治疗期间,张某通过报销回款的方式向刘某转账,结合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彼时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且张某已尽到基本扶养义务,故对刘某要求张某负担2022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5年医疗费,双方虽分居,但夫妻关系尚存,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在刘某病情复发后,张某未尽法定扶养义务,刘某因癌症复发产生较大医疗费用,作为夫妻间生活相对困难一方,有权向张某请求支付其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开支。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与刘某实际就医需求,本院酌定张某给付刘某医疗费15000元。
郑淑琼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