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承载着两姓联姻的美好期许,却也常成为情感破裂后争议的焦点。本案中,男方林某戊与女方林某丙经介绍订婚,男方家庭支付现金彩礼88.8万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首饰,双方同居一年三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后因男方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导致感情生变,二人分居,男方诉请全额返还彩礼及首饰。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家庭经济状况、陪嫁价值、当地习俗,以及男方在婚约解除中的过错因素相应降低女方返还比例,最终酌情判决返还48万元。
案例导入:
林某丁、许某之子林某戊与林某甲、林某乙之女林某丙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4年5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因双方缔结姻亲关系,男方林某戊的父母向女方林某丙及其父母给付彩礼888000元,并给予林某丙钻戒、黄金截至各一枚,价值52267.95元。同月,林某丙与林某戊开始同居生活。2025年7月,因林某戊的个人问题引发二人感情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2025年8月,林某丙与林某戊分居生活。期间,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
后男方林某戊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林某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首饰。
法院观点:
本案中,林某戊与林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888000元的现金彩礼属于较大数额,故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应酌情部分返还。钻戒、黄金戒指被告同意返还,但原告认为有折旧,为避免返还中双方发生争议,一并折价返还,不再返还实物。考虑到在双方婚约关系期间,林某戊存在一定生活作风问题,应属婚约关系解除的过错方,结合林某戊、林某丙的婚姻登记情况及共同生活时间、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陪嫁的黄金价值及本地农村习俗习惯等事实与因素等,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应返还原告彩礼(含首饰折价)480000元。对于女方所主张的开销,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男方亦有婚礼酒席的大额开支,且林某戊在与林某丙同居生活期间亦有向林某丙转账,故对林某丙所主张的其向林某戊转账11382元亦不应在彩礼中扣除。
郑淑琼
2026年6月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