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一直是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不少案件中
夫妻一方借款
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那么在这类案件中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究竟如何主张?
法院又将如何审判?
跟中院君一起看案例
方某与方某1是父子关系,方某1和李某2017年4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16日经调解离婚。2017年6月21日,方某1向方某借钱,方某通过银行转款给他15万元。当日,方某1将借款转账给房屋所有人魏某,同一天,魏某与方某1、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2017年7月20日,方某1向方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把钱归还,若逾期归还款项,则以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后方某一直未收到还款。
方某将方某1和李某告上法庭
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
及6%的利息共计金额14250元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
方某与自己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借条也没有本人的署名
方某的证据只能证明
其向方某1出借了15万元
并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由方某1、李某向方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昆明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