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子女,并私下签订高额抚养费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本案中,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生育非婚生子小张,并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每年支付12万元抚养费。然而,法院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未作全盘否定,而是区分条款性质分别评价,抚养权、探望权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未损及他人合法权益,认定有效;但高额抚养费条款因触碰公序良俗与侵害合法配偶财产权两条红线,效力上应予否定。
案例导入:
郭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11月7日,郭某在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张某生育非婚生子小张,张某与郭某未登记结婚。小张自出生后一直由张某抚养。
2021年11月29日,郭某与张某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5年、5年、5年、3年共四次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2万元人民币/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小张以郭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
法院观点:
郭某与张某所签《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因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子,其与张某约定支付大额抚养费的行为既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亦损害了丁某作为郭某配偶的合法权益,故《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应属无效。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小张作为郭某的非婚生子,有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就本案而言,关于小张主张的抚养费数额,本院根据小张的实际需要、张某与郭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每月4000元。关于郭某的相关抗辩意见,其给小张购买物品、缴纳保险等费用属于其履行抚养义务,相关费用本院在郭某应支付的抚养费中予以相应扣除;郭某抗辩其患病、失业、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等抗辩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郑淑琼
202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