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时,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产。同时当被继承人留下债务,其遗产应先用于偿还债务,那么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是否还需要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呢?
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李某3于2020年9月29日死亡,被告李某1、赵某系李某3父母,被告李某2系李某3儿子,李某2出生于2019年1月25日。原告王某系李某3的朋友。
李某3于2019年7月1日为王某出具欠条一枚“今本人李某3因资金周转不过,特向王某借款102400.00元大写(拾万零贰仟肆佰元整),……借款人:李某3日期2019年7月1日”。经查李某3遗产有:位于长春市某区房屋一套。以及位于松原市某区住宅一套,该房屋为贷款房屋,抵押权人为某银行。
李某1、赵某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3二处房屋的继承,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李某2的母亲死亡,父亲不明,李某1、赵某作为外祖父母系李某2合法监护人。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3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3的继承人为李某1、赵某、李某2三人。现李某1与赵某明确放弃继承,李某2现为李某3唯一的继承人,且其尚未成年,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之后再偿还债务。因李某2现年3周岁至其18周岁成年尚有15年时间,为保证其必要居住成长需要,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水平,应为李某2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规则”是指在遗嘱继承中或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定继承人;二是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
法律在处理这类继承案件时,通过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旨在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当面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郑淑琼
2024年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