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老坛酸菜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不仅于此,最高法还发布了10起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笔者觉得甚是有趣。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新人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绎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某演绎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
周某某向某演绎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绎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演绎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绎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且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某演绎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其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某演绎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婚礼影像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且该婚礼现场无法重来,影像载体的永久性灭失,属于侵害了周某某及肖某夫妇二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理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案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