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是继承的起点,但法律却并非仅凭一纸亲子证明。在继承纠纷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尖锐的问题,即当一个子女因长期的家庭积怨而与父母形同陌路,其在法律上是否就当然丧失了继承资格?当兄弟姐妹在老人晚年挺身而出、悉心照料,他们又能否因此获得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等的权利?本案中父亲生前长期怀疑儿子非亲生,导致父子自儿子十三岁起便断绝来往;父亲晚年由兄弟姐妹照料直至去世,留下近两百万拆迁款,兄弟姐妹主张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丧失继承权。法院基于小钟未履行赡养义务系因父母早年离异、父亲持续猜忌叠加形成的客观家庭僵局所致,并非出于逃避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不构成遗弃,认定其法定继承权不应被剥夺。
案例导入:
钟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小钟。在小钟年幼时二人离婚,小钟跟随母亲徐某生活。因钟某生前长期怀疑小钟非其亲生,故父子二人产生隔阂,自小钟十三岁便无来往。
钟某晚年时身体不好,临终前生活无法自立,均是其兄弟姐妹即钟某甲、钟某乙等五人承担照顾和陪护责任。后钟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钟某名下宅基地因拆迁,拆迁安置补充款近200万元。钟某甲等人起诉至法院,主张由于小钟未尽赡养义务,其应当丧失继承权或不分、少分遗产。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该条款系对继承人权利的重大剥夺,适用标准应当从严把握,不能仅以成年子女未长期贴身照料被继承人即直接认定构成遗弃。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分析,第一,被继承人与小钟的母亲徐某在婚生子小钟年幼时离异,小钟长期由徐某抚养。被继承人生前长期怀疑小钟非其亲生,自幼对小钟疏于抚育,父子情感隔阂的根源始于被继承人。第二,根据各方陈述,小钟自其十三周岁起与被继承人互不来往,被继承人生前亦未主动要求或联系小钟。由此可见,本案实质上系小钟父母早年离异、父亲持续猜忌、数十年情感割裂叠加形成的客观家庭僵局,而非小钟出于逃避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而刻意疏远、遗弃被继承人。第三,被继承人晚年主要与母亲黄某共同居住生活,临去世之前确实存在生活自理困难,确由其兄弟姐妹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照料,但也不能倒推数十年前亲子关系破裂的责任完全归于小钟。因此,小钟多年未向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存在深刻、客观的历史家事成因,不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依法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案涉遗产的基础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享有法定继承份额。钟某甲等五人可分得遗产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扶养付出较多的人予以适度补偿,并非赋予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割遗产的权利。故基于被继承人后期精神状况不佳、去世前生活无法自理期间,钟某甲等人承担陪护、照料责任,在拆迁安置补偿款中酌情分配部分款项给钟某甲等五人。
郑淑琼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