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继承纠纷中,时常出现协议约定由个别子女赡养或主要抚养父母,并将来继承父母遗产等,但该类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呢。显然,当协议签署时部分继承人尚未出生或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越权代签,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便可能暗藏“裂痕”。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聚焦被继承人子女先逝后,代位继承人未参与、未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私下达成的房产分割约定是否有效。法院最终认定,已成年孙辈未授权则协议对其无效,未成年孙辈的法定代理人亦不得损害其继承权益。
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魏某、李某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李大、长女李二、次女李三、次子李四。李大先于两被继承人李某、魏某去世。李大的配偶系王某,李大有两个儿子,分别是1987年6月30日出生的长子李大宝和2004年3月3日出生的次子李小宝。
因赡养魏某、李某产生争议,2017年7月,李四向中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该委员会调解,李四、李三、李二和王某签名捺印,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魏某、李某日常由李四赡养照顾,李三和李二每年给予部分经济帮助款,待老人去世后,魏某、李某的房屋五间归李四所有,李二、李三、王某均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分割权。被继承人魏某、李某于2018年和2019年相继去世,均未留有遗嘱。
法院观点:
涉案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由李某、魏某生前居住,并且通过李四、李三和李二等人员于2017年7月21日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亦一致认可系其父母的房屋及院落,现李某、魏某均已去世,故该日照市岚山区的房屋应当属于李某、魏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既然李某、魏某均未留有遗嘱,则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遗产的实际分割,可以由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协商确定,不局限于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李四、李三、李二等人作为李某、魏某的继承人,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李某、魏某的遗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协议作出时,虽然李某、魏某还均在世,尚未开始遗产继承,但不影响继承人关于遗产分割进行的协商,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了一致分配协议,各协议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诚信履行分配协议,故一审法院对李四、李三、李二等继承人自愿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采信,对该协议体现的继承人李四、李三、李二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的意思表示予以采信和支持。李某、魏某的儿子李大先于李某、魏某去世,李大的继承份额,应当由李大的晚辈子女,即李大的儿子李大宝和李小宝代位继承。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李某、魏某的子女就两位老人的赡养及去世后房屋归属进行调解时,李大宝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某未出具李大宝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李大宝作出意思表示,故该人民调解协议中关于遗产分割的内容对李大宝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本人亦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李大宝关于享有涉案房屋的代位继承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李某、魏某的子女就两位老人的赡养及去世后房屋归属进行调解时,李小宝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代表其作出意思表示,其本人亦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虽然王某系李小宝的法定代理人,但其代理行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李小宝亦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对李小宝关于享有涉案房屋的代位继承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郑淑琼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