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的兴起,非理性的打赏行为开始引发家庭矛盾,甚至是走向法庭。本案中,丈夫发现妻子一年内为网络男主播打赏55万多元,法院基于打赏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认定为日常文化娱乐消费,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判决驳回丈夫的诉请。那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后,为什么配偶有时候能追回有时候则不能呢?关键在于打赏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以及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当打赏行为与婚外不正当关系挂钩,且有证据证明大额转账是为了维持婚外情感交往时,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部分或全部款项返还。
案例导入:
江某与方某结婚多年。2022年5月起,方某在短视频平台上,长期观看一位名叫“小海”的直播,还成为了直播间的“铁粉”。
一年时间内,方某通过平台充值,向“小海”打赏金币累计高达525万余个,打赏次数高达2万余次,折合人民币大约54.5万余元。此外,方某还通过转账,购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了4000多元。所有款项合计超过55万元。
江某得知后,认为妻子方某的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其主张主播小海与妻子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方某大额打赏;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应与小海共同返还打赏及转账款项。
法院观点:
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打赏。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平台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赠予,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的表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关于江某主张小海诱导打赏、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法院指出,江某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方某仅在线上沟通,未线下见面、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无法证实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关于方某向小海的转账,因无法明确款项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要求,江某诉请返还该部分款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认定方某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了原告江某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由主播及平台返还54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淑琼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