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是我们在公司治理过程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激励或奖惩的方式,这将直接导致了末位人员遇到解聘的问题,所谓末位淘汰是裁员的合法方式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常对绩效考核进行排名,并以末位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末位”仅是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胜任工作”是因员工技能不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完成,“排名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末位淘汰既不是法定的过错性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也不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如用人单位仅以员工绩效考核排名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例导入: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入职某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
某幼儿园的《奖惩制度》规定:所有岗位从2022年4月开始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末位淘汰执行的主要依据:月绩效考核,考核分值每6个月统计汇总一次,连续6个月分值最低者淘汰。
2023年10月31日,某幼儿园院长工作群发送通知,明确以“末尾淘汰”为由辞退张某。称张某连续10个月考核得分均为最低,故认定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张某认为幼儿园构成违法解除,提出仲裁申请后因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即用人单位直接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
第二,所谓“末位”仅是用人单位一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工作”则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两者概念完全不同。从实践中看,在多人竞争性工作中,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处于末位;反之,即使所有人都不胜任工作,但仍会有人处于第一名。因此,不能以“末尾淘汰”替代“不能胜任工作”。本案中某幼儿园以张某在工作中连续10个月分数排名最低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令某幼儿园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郑淑琼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