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口头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口头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其核心在于能否有效证明变更事实。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经济帮助金3000元直至退休,并偿还房屋贷款和花呗欠款。之后双方将一共有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女方主张此举系赠与,男方目的系降低经济补偿金至每月2000元;男方则认为系抵扣所有应付款项。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双方行为逻辑,认为若依据赠与,将严重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不符合常理;若依据折抵,亦与男方在房屋过户后仍持续香女方转账的行为相互矛盾,故综合认定房产份额计入已支付款项进行抵扣,并结合双方口头约定,将经济帮助金重新调整。这一判决明确了对于离婚后口头调整离婚协议内容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为逻辑进行认定,避免单一解释。由于口头变更容易产生争议且举证困难,故为避免争议最好能够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已口头变更,应立即通过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证据。
案例导入:
何某与冯某于2022年6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分得乐昌市某房产,男方负责还清剩余贷款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共同所有韶关市某房产;男方每月支付女方3000元经济帮助金直至其退休。离婚后,男方按月支付经济帮助金给女方。2023年7月,双方将被共同所有的韶关房产过户至女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就该房产过户的性质及后续经济帮助金的支付产生争议。
何某主张过户系冯某的赠与,目的系将经济帮助金降至2000元每月。冯某则主张其将50%房产份额转给何某系用于一次性折抵所有应付款项(包括花呗、乐昌市房产的贷款及经济补偿金)。故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继续还贷及支付经济帮助金。
法院观点:
离婚后,冯某将韶关市浈江区某座905房以380,000元的价款过户登记至何某名下,并主张以其享有的该房屋50%的份额(价值190,000元)用于折抵应向何某支付的经济帮助金、花呗欠款25,338元及案涉乐昌市某街某座203房的银行剩余贷款,但房屋过户后,冯某除按月偿还该房屋剩余房贷外,还向何某转账共计35,870元,且冯某未对转账的性质举证证明,则冯某的陈述前后矛盾,故一审法院对冯某的主张超过其应向何某支付款项(花呗、经济帮助金及房贷)的部分,不予采信。
关于何某主张的经济帮助金,双方在案涉离婚协议约定冯某向何某支付经济帮助金直到退休时为止,按照前述规定,双方虽对退休年龄陈述并不一致,但考虑到何某自2022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按照双方离婚时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确定的“在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该约定应理解为冯某向何某支付经济帮助金直至何某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为止。庭审中,何某自认无论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其要求冯某支付经济帮助金至其年满55周岁时止,法院予以准许。对案涉韶关市浈江区某座905房过户之前的经济帮助金,冯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对房屋过户之后的经济帮助金,则应按双方离婚后达成的口头协议即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经计算,截至何某年满55周岁时,冯某应向何某支付的花呗欠款、经济帮助金及案涉乐昌市某街某座203房的剩余房贷共计305142.69元,扣减冯某已向何某支付的94676.6及冯某享有的韶关市浈江区某座905房50%的份额后,冯某还应向何某支付20466.09元。故一审法院确定冯某自2031年1月1日起每月15日向何某支付经济帮助金2,000元,直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郑淑琼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