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合同,是指在服务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履行往往基于消费者对经营者个人技能、信誉等的信任。本案中美容院老板意外去世,其个人经营的美容馆以实际无法继续为李某提供约定的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另依据民法典规定,作为继承人的邓某在张某的遗产价值足以覆盖剩余预付款的情况下,其应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若遗产价值不足,则仅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返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美容馆变更经营者,且该经营者非继承人时,在原老板与新老板无明确的债权债务约定时,消费者原则上无权向新老板主张预付款的返还,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人格,其债务实际属于经营者的债务,应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
案例导入:
2024年12月,李某在张某经营得美容馆(个体工商户)办卡充值10万元。后李某一直在美容馆接受美容服务,双方约定,每次按消费项目进行扣款。
2025年3月,张某意外身亡,同年7月,张某得目前邓某接受该美容馆的经营。由于张某的去世,美容馆原先的技术人员大多已经离职。
李某认为,其当初办卡充值,系因为基于对张某及原技术人员的信任和肯定,现美容馆老板去世,且原技术人员大多数离职,故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邓某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9万多元。由于李某与邓某对此无法协商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邓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责任?
首先,李某在张某经营的美容馆充值交纳预付款并多次接受美容服务,其消费的价款从充值的预付款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邓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张某去世后美容馆仍继续正常营业,即使按照邓某陈述美容馆还在继续营业且服务人数与之前相当,但张某经营期间的技术人员大多数均已离职,技术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降低李某的消费体验,原合同已事实上不能履行;且美容服务涉及提供服务人员与接受人员的配合、肢体接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本案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不宜强制履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法定清偿义务。本案中,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邓某,且邓某没有放弃继承,故邓某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责任。
郑淑琼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