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和遗产管理权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仅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遗产所有权,但不必然剥夺其对遗产的管理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顺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可见,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在未推选其他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其仍可能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倪某的法定继承人虽放弃继承,但在无其他遗嘱执行人,也未共同推选出遗产管理人,亦无证据证实将倪某的遗产或遗产管理权向倪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关系,由其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更能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导入:
2015年12月26日,倪某以借款人的名义向罗某出具借条一张,刘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某叁拾万元,用于某项目建设,于2016年12月26日归还。如不按时归还,由担保人刘某在共有承建的项目款中支付,利息月息2分计算……。”当日,罗某及其丈夫秦某分别向倪某名下的账户转入二十万和十万。倪某收到款项后当日便转给刘某。刘某也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认可的是该笔转款是倪某投资某项目的投资款。刘某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均通过自己的账户及其妻子秦某、妹妹的账户向其岳母罗某某及岳父秦某共计还款204000元。后经法院判决生效,罗某申请执行倪某,由于倪某无力偿还借款,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
倪某于2022年9月28日去世,倪某的法定继承人阮某等均表示放弃继承倪某的财产,但愿意出面处理倪某的债权债务等事宜。故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三十万及利息。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继承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后,是否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遗产管理权?
本案中,阮某等虽均表示放弃继承,但此意思表示仅消灭阮某等享有的继承权,并不代表其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在无其他遗嘱执行人,也未共同推选出遗产管理人,亦无证据证实将倪某的遗产或遗产管理权向倪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的情况下,考虑到阮某等与倪某的亲属关系、案涉遗产由阮某等管理的实际情况,由阮某等代为清理处置倪某生前的债权债务,也有利于保护倪某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故阮某等参与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郑淑琼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