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不正当关系所产生的金钱赠与,通常因侵害配偶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权处分,第三者应返还款项。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第三者前期并不知情男方已婚的事实,故法院以第三者何时知晓男方存在婚姻关系为界限进行区分。在第三者不知情阶段,考虑到第三者不存在主观故意,仅判决其承担未尽审慎义务的责任;出轨方因隐瞒已婚事实存在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扣除了双方共同生活的部分必要开支。在第三者知情阶段,其继续维持不正当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二人共同消费不再受法律保护。
案例导入: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单身女子周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长达四年的交往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累计向周某“赠与”各类款项高达101万余元。交往之初,李某向周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周某在一年后才得知真相,但双方仍未结束这段不正当的关系。
陈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其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要求周某返还所获赠的财产。
法院观点:
李某在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周某,此行为不仅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更是有悖公序良俗,有悖社会道德,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周某理应返还所赠财产。
周某主张其收到的1010248.50元中包含有周某与李某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四年里的共同消费支出,李某认可该事实,只是在消费支出金额上与周某存不一致意见。
对此,一方面周某应承担对相关消费支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以周某知晓李某有配偶的时间为节点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含2022年5月),双方关系持续了18个月,并致周某流产一次,结合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租房及双方同居共同消费,故酌定每月消费开支为1万元,另周某因流产支出医疗费、营养费等1万元,合计19万元;考虑到李某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故在本次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酌定由李某承担前述费用的70%;周某作为曾有婚史的单身女士,在与李某交往时对李某的年龄、职业、婚史等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30%责任,即应承担前述费用的30%,;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周某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某有配偶,却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齿,也为法律所不容,故对该期间二人同居消费等费用,法律不予保护。综上,确定李某向周某赠与的财产为867248.50元。
郑淑琼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