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便转化为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而死亡赔偿金系对受害人近亲属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并不当然进行平均分割。
本案中父亲死亡后,孙子和爷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能够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存款、房产等),而本案案涉标的为死亡赔偿金,孙子和爷爷对其共同享有权利,但基于案涉款项实际由孙子领取占有,直至爷爷死亡前均未分割确认,即爷爷有从未实际取得赔偿金的所有权,故在其去世后该笔赔偿金并不当然转化为遗产,叔叔作为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案例导入:
宋某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宋甲,次子宋乙,女儿宋丙。宋甲生育有一子宋某某。
2020年11月13日,宋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宋丙花费医疗费3505元,办理了宋甲的丧葬事宜。经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及济宁中院(2021)鲁08民终5078号判决书判决,平安财产保险菏泽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宋某某、宋某二人181850.5元。平安财产保险菏泽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宋某某、宋某二人305025.23元,一审诉讼费用是984元。上述判决书亦确认案外人庞某在保险金额外赔偿宋某某、宋某5万元以及案外人柳某协议赔偿除保险赔付外的赔偿金30万元。另外,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协议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8万元。上述款项至2021年11月22日已全部交付给宋某某。
宋某某认可应赔付给爷爷宋某的生活费45485元没有交付给宋某。2022年4月28日,宋某因病去世。
宋乙诉至法院,主张宋甲死亡所有赔偿金1016775.73元应由宋某和宋某某继承,现宋某死亡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得继承款253182元。
法院观点:
本案中,宋某某生于2020年11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至2021年11月22日,相应的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宋某某。宋某某提交的其与祖父宋某签具的同意领款声明,不能反映宋某就赔偿款数额对宋某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宋某某和宋某作为宋某某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宋某某生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但是,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其性质是侵权责任人对死者亲属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分割原则不等同于遗产分配,分割时要考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可参照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适当分配。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自宋某某生死亡到宋某去世的两年时间内,在宋某某领取死亡赔偿金后,宋某某与宋某之间并未对赔偿款进行分割从而形成各自明确的权利数额。遗产的继承需要有被继承人明确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特殊性,结合宋某与宋某某之间的祖孙关系、宋某生前与宋某某未要求并完成赔偿款分割以及人情常理等因素,不能直接确认宋某对于案涉赔偿款享有的确定份额。宋乙主张的款项未发生宋某分得的事实,其以遗产继承为由要求宋某某返还,依据不足。
郑淑琼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