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时对财产、子女、债务等事项的“最终约定”,一经签署并登记,便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现实中常有当事人在离婚后“翻旧账”,主张对方隐瞒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本案中女方在离婚多年后,凭银行流水主张男方名下曾有23万元存款属夫妻共有财产,但男方依据协议中“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款予以抗辩。法院最终未支持女方诉求。在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主张重新分割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应认定协议具有约束力。
案例导入:
黄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三、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落款处有黄某和谢某各自的手写签名和指模捺印,上述协议第三项中“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为手写,亦有两枚指模捺印。
离婚后,黄某获取了谢某名下银行存折的存取款记录,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多次大额存取款记录,黄某主张该存折显示的三次存款共2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谢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23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黄某与谢某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债权及债务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须负法律责任。”签订离婚协议时,黄某、谢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并未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非法情形,故该离婚协议书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而且,在案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黄某1与谢某1之间尚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离婚后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23万元存款需要再次分割,故黄某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