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同居生活中,一方经常会出于表达情感、感谢照料等原因,承担二人的花销或赠与对方一定的财产。这往往体现为工资卡的上交,那么工资卡交付背后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老年人同居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期间各自收入并不当然视为共同财产,在对工资卡和收入款项或者对双方同居生活开销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工资卡和收入交由一人管理,在分手时交付方很难以同居关系主张分割双方收入。本案中代某将工资卡交由杨某保管用于双方生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实际是其收入承担共同生活支出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单方面的,并不能因此推定对方的收入也应当用于共同开支。在另一方未作出此类意思表示时,其收入应为个人财产。故代某仅能要求杨某返还扣除共同生活开销后剩余的代某的工资余额,而不能分割杨某工资。
案例导入:
2018年3月,代某与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在代某位于鸡西市某区房屋同居共同生活,代某与杨某同居期间没有约定生活的开销与支出费用。
二人同居后,代某将自己的工资折交给杨某保管,杨某从2018年4月份开始,领取代某的每月退休工资收入来进行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花销,杨某每月退休工资未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生活花销。另查明,2018年3月份至2020年8月份,杨某与代某同居期间,杨某领取代某个人退休工资收入为76800元。另外代某还给付杨某18600元的打工收入。
现代某主张对二人收入总额扣除花销后剩余款项进行分割,由杨某返还四万元。
法院观点:
2018年3月份至2020年8月份,代某与杨某同居共同生活,代某认为其与杨某在同居期间的二人收入总额减去花销,应当剩余8万元,起诉请求杨某返还4万元。代某与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二人亦未约定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所有,对于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不能当然视为共有财产在分手时予以分割。代某提出对二人收入总额减去花销后的剩余款项进行分割,由杨某返还4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人未对同居期间生活的花销与支出费用作出专门约定,代某将其工资卡和打工收入交给给杨某保管,该行为实际是用其收入承担共同生活支出的意思表示;而杨某并未作出此类意思表示,其收入应为个人财产。老年人同居期间,一方经常会出于表达情感、感谢照料等原因,承担二人的花销或赠与对方一定的财产。代某将收入交给杨某,无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提出杨某承担自己生活花销,至分手后才提出要求杨某返还其个人花销部分,与常理不符,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郑淑琼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