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以房养老”的方式成为大部分老年人最后的保障。通过承诺将房产赠与子女或者他人,以换取对方的赡养承诺。这样的做法虽然看似“双赢”,但背后亦存在着许多隐患。譬如年轻人拿走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等。
以房养老的法律关系通常是附义务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顾名思义,子女对父母本就负有赡养义务,在存在房屋赠与的基础上,亦是无可厚非。而本案中在邱老解除收养关系后,邱某对邱老已无法定赡养义务,由于双方存在“赠房换赡养”的约定,故在邱某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邱老有权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亲生的还是非亲生的,为了规避白眼狼,最好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首先明确房屋权属确属老人所有,其次对于协议:一是细化协议内容,列明赡养的具体内容、方式等,避免拿钱不办事。二是明确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是可以进行协议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案例导入:
邱老系一位孤寡老人,未生育子女。邱某系邱老曾经收养的养女,1992年,邱老解除收养关系。
2019年,邱老主动联系邱某,提出希望她能够照顾自己晚年生活,并承诺在他去世后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邱某。2019年11月,邱老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邱某的儿子宋某和自己名下,其中宋某占有比例99%。邱某则长期居住在改房屋内。
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邱老两次签署书面协议,协议载明若邱某为他养老送终,他则将房产份额遗赠给她。一开始邱某确实履行了照顾义务,但不久后,双方产生争执,邱老反悔,将邱某和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房屋的赠与。
法院观点:
从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内容来看,邱老伯明确指出争议房屋是作为养老之用,邱某对此显然知情,但她认为该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不合逻辑,也与邱老签订协议时表达的真实意愿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本案中,邱老承认邱某曾一度照顾过自己,但随着双方因日常琐事关系恶化、微信拉黑后,邱某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对邱老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
郑淑琼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