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赠与孩子的情况不在少数,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那么在将财产赠与子女后还能随意处分吗?
案例导入:
林女士与王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王。2018年,林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昌平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王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王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王名下。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王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林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王先生名下。2021年,王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08万元。林女士和小王遂把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法院观点: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王先生与林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王。现王先生未经林女士及小王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故林女士、小王要求王先生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小王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自行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那么若是房子已经被私自出售予他人,是否还能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私自出售房产给受让人,但该房产暂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出售价格合理,房产也已经办理了过户,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故受让人应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故案中母女俩无法追回房产,仅能主张王先生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