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杂的民事司法领域,同居关系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法律现象,新时代下,随着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的变化,许多人不亚于年轻男女亦或是独身老年群体都开始选择不结婚但同居的生活模式。在部分人的观念里认为结婚和同居仅区别于一纸结婚证,但是否真是如此简单呢?郑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下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导入:
陈男和王女于2009年5月8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又于2015年1月10日复婚。2016年9月再次于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约定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自2016年9月8日离婚后至2018年1月。二人及其两个女儿仍共同生活居住。
2016年9月19日,王女购买位于天津市某房产(即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221万元。经查,案涉房产的首付款等各项费用均系陈男支付,贷款由王女偿还。2016年11月,案涉房屋取得预告登记,登记权利人为王女。2020年5月案涉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共计478万元,该笔征收补偿款打入王女账户。
陈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主张双方2016年协议离婚系为规避贷款限制政策原因,离婚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即案涉房屋及征收补偿款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法院观点:
对于同居关系,陈男和王女已多次诉讼,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应属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同居期间陈男支付案涉房产款项、王女自陈男名下公积金及医保账户取款以及另案中双方存在大量财产往来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同居期间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陈男与王女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无约定,在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推定为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因此案涉房屋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故陈男有权要求按照其份额分割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非婚同居包括未婚同居和离婚后同居两种常见的形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一种合法行为。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不能直接套用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其夹杂着双方身份关系及情感因素,一般在处理时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即有约定从约定。其次,对于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非婚同居,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对外以夫妻相称,则参照夫妻财产制度,财产视为共同共有。此外对于类似上述案例非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鉴于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同居关系能够随时解除,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推定为按份共有。
郑淑琼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