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明确指定其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而法定继承则是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方式来继承遗产。遗嘱继承的优势在于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灵活处理遗产,确保遗产能够按照其期望的方式分配给铁定的继承人。
本案中,老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名下老宅拆迁所得安置房屋遗赠给外孙,案涉焦点在于老人不识字是否直接导致遗嘱无效,以及邓某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均能够立遗嘱,并不因文化程度直接导致遗嘱无效,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审理认可老人遗嘱有效,同时认定管理遗赠房屋视为接受遗赠。
案例导入:
陆某育有四个女儿,丈夫去世多年后,老房子才开建,陆某与大女儿一家一直住在案涉老房子中。2013年,该老房子遇拆迁,陆某作为唯一的安置对象获得一套安置房屋。
2015年,陆某立遗嘱表示将该安置房屋遗赠给外孙邓某,其他子女不得争执。2018年,陆某与房地产签订合同,安置房屋交付但产权证一直未办理。此后陆某将该安置房委托给邓某管理。
2020年8月,陆某去世后,邓某继续接管该套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
后三位姨妈和邓某就案涉安置房全书产生争议,故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若有效,邓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关于涉案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须具备何种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即便陆某不识字,也不能等同于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遗嘱的权利。同时,在形式上看,陆某的遗嘱原件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认定陆某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邓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首先,陆某一直与邓某家共同生活,邓某和邓某父母对陆某尽到了赡养及照顾之责。其次,在陆某去世后,房屋至今一直处于邓某家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状态,可以认定邓某对房屋从未有过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最后,邓某在陆某去世之前及去世之后参与了房屋的管理,且以自己本人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足以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接受了陆某赠予他的房屋。
郑淑琼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