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签了夫妻财产协议,只要不过户就还能反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以物权变动为前提。本案中,张某便是存在该认知错误,他认为签定婚内财产协议后盖房子还是他的,想给谁就给谁。实际上,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从双方订立之日,对夫妻双方就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是不能任意反悔的,约定生效时产权归属已确定,房子的一半已经是妻子李某的,张某无权通过遗嘱把别人的份额也留给妹妹。
案例导入: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某家在拆迁后分到了一套在保定路上的私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是张某的婚前财产。
2016年5月,张某借外债,并把案涉房屋抵押,与债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发现为套路贷,2022年经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2020年11月20日,张某和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定路房屋归二人所有,双方各占50%份额。房屋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承诺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后会分给李某一半产权。
2023年11月22日,张某订立了一份见证遗嘱,载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由妹妹张花继承。后房产被征收,或者货币补偿450万元。2024年5月18日,张某去世。
法院观点:
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经约定保定路房屋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在协议签订后,至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即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同时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此外,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花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同时,夫妻财产协议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而遗嘱的效力仅限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内。该案中,张某在立遗嘱之前已经与李某就房屋产权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根据协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民只能对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进行处分,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张花无权根据遗嘱取得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
而针对张花等人提出的赠与未完成的抗辩,法院则指出李某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基于张某的赠与,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虽然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但这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已经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郑淑琼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