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是否必然产生继承权?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强调的是抚养与赡养的双向义务。如果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子女离世后,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本案中,生母早年离家,长期未对小周履行抚养义务,与小周之间实质上已经形成了权利义务的“断裂”。而养母与小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成为她获得遗产的核心依据。
案例导入:
小周系周某和陈某的儿子于2003年5月11日出生。小周出生后不久,陈某便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养育小周。在小周快满一周岁时,周某因无力抚养,将其寄养在于某家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小周在被寄养期间,周某支出了小周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余费用均由于某承担。
2025年4月16日,小周意外溺水死亡,于某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由周某支出了丧葬费用,陈某未曾到场。小周生前与于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周未留有遗嘱,故案涉房屋对于小周享有的份额一直未作处理。
法院观点:
被继承人小周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因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小周与于某共同共有,两人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份额,加之被继承人小周与于某之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小周与于某等额共有即各占50%份额。周某、陈某系被继承人小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分配权,于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小周抚养较多的人亦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陈某在被继承人小周出生后几个月便离家外出,未尽到对被继承人小周的抚养义务,结合被继承人小周的实际抚养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陈某不予分配。对于周某享有的被继承人小周房屋50%份额的遗产分配比例,因周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于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
郑淑琼
2026年4月7日
